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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艳红、深圳盈客无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粤0304执23409号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6-13
案件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执2340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龙艳红,女,汉族,1988年9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深圳盈客无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车公庙泰然工业园**6G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944178。

法定代表人张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龙艳红与被执行人深圳盈客无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7】309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47880.26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7年9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决定拘留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张谦,但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张谦的下落,暂无法实施拘留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处分完毕,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长谢文超

执行员陈添

执行员李琼

书记员:

书记员刘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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