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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东与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滨商初字第0262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12-02
案件内容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滨商初字第0262号

当事人:

原告李晓东,男,46岁。

被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

法定代表人刘体斌。

审理经过:

在本院审理原告李晓东与被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晓东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晓东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晓东撤回对被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3元,减半收取606.5元,由原告李晓东承担。

审判员:

审判长皋越

代理审判员黄亚洲

人民陪审员于杰

书记员:

书记员郑人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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