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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英、刘耀仓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豫0902财保1314号之一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发布日期: 2019-01-01
案件内容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902财保1314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人冯英,女,汉族,1966年11月19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

被申请人刘耀仓,男,住址濮阳市华龙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冯英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耀仓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冯英以其濮房权证市字第**房屋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刘耀仓名下的车牌号为豫J×××**号轿车,期限为二年(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2020年11月5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办理买卖、过户、抵押等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审判员董明海

书记员:

书记员杨涵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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