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05民初1689号
当事人:
原告陈加才,男,汉族,1973年8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梁军,江苏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贰玖合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8号英协广场B座7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349478699K。
法定代表人翟洪军,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陈加才与被告河南贰玖合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加才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贰玖合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人工资61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16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陈加才贴砖结算单一份,欠到原告工人工资尾款76600元。后经原告追要,被告仅支付15000元,剩余工人工资一直未能支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答辩亦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1日,经原告签字、被告盖章确认的《陈加才贴砖结算单》主要载明:泥工姓名陈加才,分布分项工程名称为金玉宾馆、通许楼梯、17个平台、通许、朱爱明等,总计102630元,已付26000元,应付76600元。
庭审中,原告称双方签订结算清单的情形为在郑州被告公司,原告与被告法人翟洪军结算后,被告法人翟洪军出具的结算单。清单出具后,被告分两次银行转账给原告款项,一次10000元,2019年11月最后一次支付5000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确认签订的《陈加才贴砖结算单》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与被告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提供劳务,被告应支付劳务报酬。庭审中,原告认可结算单出具后被告支付15000元,扣除后欠付金额为61600元。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剩余工人工资616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在结算单中未明确约定支付时间及逾期利息,故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应从其主张权利之日即起诉之日即2021年1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南贰玖合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加才工人工资61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1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陈加才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70元,由被告河南贰玖合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审判员田晓丽
书记员:
书记员郑淑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