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雪与四川省川塔发展总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川0191民初2011号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4-30
案件内容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民初2011号
当事人:
原告:阳雪,女,198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玲,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川塔发展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猛追湾路94号。
法定代表人:余嘉,总经理。
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3层313-316室。
法定代表人:曹菲,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阳雪与被告四川省川塔发展总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曾洁独任审理。原告阳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在交纳诉讼费用通知规定的期限之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阳雪撤诉。
审判员:
审判员曾洁
书记员:
书记员王苗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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