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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雪与四川省川塔发展总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川0191民初2011号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4-30
案件内容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民初2011号

当事人:

原告:阳雪,女,198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玲,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川塔发展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猛追湾路94号。

法定代表人:余嘉,总经理。

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3层313-316室。

法定代表人:曹菲,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阳雪与被告四川省川塔发展总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曾洁独任审理。原告阳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在交纳诉讼费用通知规定的期限之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阳雪撤诉。

审判员:

审判员曾洁

书记员:

书记员王苗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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