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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保平、张水云等与郭秉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豫0611民初486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3-27
案件内容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611民初486号

当事人:

原告:胡保平,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

原告:张水云,女,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如,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秉生,男,196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霄鹏,河南道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胡保平、张水云与被告郭秉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保平、张水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胡保平、张水云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长霍璐婷

审判员郝付勇

审判员孟利平

书记员:

书记员马学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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