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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庆生、李银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鲁17民终1743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21-10-21
案件内容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民终174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庆生,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昊,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银中,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志,曹县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望岳东路中兴时代大厦。

负责人:马洪涛,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庆生因与被上诉人李银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泰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20)鲁1721民初1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20)鲁1721民初11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曹庆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85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审判长孙岩

审判员李锋

审判员刘化忠

书记员:

法官助理陈有为

书记员陈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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