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孝娟与侯友良等买卖合同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济阳执字第958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12-01
案件内容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济阳执字第958号
审理经过:
冯孝娟申请执行侯友良、张成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但是无法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济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冯军
审判员刘长星
审判员王勇
书记员:
书记员石光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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