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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孝娟与侯友良等买卖合同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济阳执字第958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12-01
案件内容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济阳执字第958号

审理经过:

冯孝娟申请执行侯友良、张成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但是无法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济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冯军

审判员刘长星

审判员王勇

书记员:

书记员石光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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