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24执114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杜标,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公务员,住所地泗洪县。
被执行人:施展,男,1965年1月29日出生,个体户,住所地泗洪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杜标与被执行人施展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泗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1324民特01298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执行。根据该裁定书及申请执行人杜标的申请,本案的执行内容为:施展应偿还杜标63740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施展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施展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法律义务,亦未按时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1年3月3日、2021年3月10日、6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施展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于2021年3月16日查封施展名下苏N×××××小型汽车(未能实际扣押),此外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1年3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3、2021年5月20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谈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此没有异议,且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已依法采取各类执行措施,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杜标申请执行的债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杜标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秦雷
审判员李明
审判员刘波
书记员:
书记员李欣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