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9执438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刘明先,男,汉族,1980年5月15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被执行人罗胜机,男,瑶族,1987年1月10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明先与被执行人罗胜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9民初31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支付任何款项。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长蒋百友
执行员王永强
执行员滕树全
书记员:
书记员黄月孔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