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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玉宝与贾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辽1102民初1120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11-13
案件内容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1102民初1120号

当事人:

原告:郑玉宝。

被告:贾艳玲。

审理经过:

原告郑玉宝诉被告贾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7月05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200,000.00元及利息6,0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涉诉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15日,债务人贾艳玲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20万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借条一份。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贾艳玲偿还原告郑玉宝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利息,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贾艳玲有效的送达地址,且在宽限期内仍未能提供贾艳玲有效的送达地址及身份信息。因此本案应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郑玉宝起诉。

案件受理费4,390.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房明明

书记员:

书记员赵东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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