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粤5381执272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10-31
案件内容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5381执272号
审理经过:
移送执行机构罗定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张国荣,男,汉族,1970年11月12日生,住罗定市。
罗定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张国荣犯盗窃罪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5381刑初26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张国荣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罚金2000元。因被执行人未缴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1月15日移送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依法向国土、不动产登记、工商、车管所、金融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23.70元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暂未能执行完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5381执2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陈肖容
审判员廖伟承
审判员罗勇
书记员:
书记员陈钰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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