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畔军划拨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皖1602执150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3-23
案件内容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1602执15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畔军,男,196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王恒友,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谯民一初字第005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限期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划拨被执行人王恒友的银行存款42195元。
二、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马春芳
审判员颜景雷
代理审判员王利
书记员:
书记员杨玉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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