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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畔军划拨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皖1602执150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3-23
案件内容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1602执15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畔军,男,196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王恒友,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谯民一初字第005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限期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划拨被执行人王恒友的银行存款42195元。

二、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马春芳

审判员颜景雷

代理审判员王利

书记员:

书记员杨玉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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