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冯某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案号:
(2021)晋0827民督16号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督促
发布日期:
2021-09-14
案件内容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1)晋0827民督16号
当事人:
申请人:高某,住垣曲县。
被申请人:冯某,住垣曲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高某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高某称,2018年5月,被申请人需要资金周转,向申请人借款7500元,当时说只用一个月,但到期后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推脱,迟迟不肯还钱。在申请人一再追要下,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5日还款200元,剩余7300元至今未还。现要求被申请人冯某偿还申请人高某借款7300元。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冯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高某借款7300元。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冯某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马延亭
书记员:
法官助理王晓
书记员李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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