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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冯某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案号: (2021)晋0827民督16号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督促
发布日期: 2021-09-14
案件内容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1)晋0827民督16号

当事人:

申请人:高某,住垣曲县。

被申请人:冯某,住垣曲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高某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高某称,2018年5月,被申请人需要资金周转,向申请人借款7500元,当时说只用一个月,但到期后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推脱,迟迟不肯还钱。在申请人一再追要下,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5日还款200元,剩余7300元至今未还。现要求被申请人冯某偿还申请人高某借款7300元。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冯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高某借款7300元。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冯某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马延亭

书记员:

法官助理王晓

书记员李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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