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海与胡玉强、胡兆发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沧执字第240-02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5-03
案件内容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沧执字第240-0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张金海。
被执行人胡玉强。
被执行人胡兆发。
被执行人李绍廷。
审理经过:
本案在执行申请人张金海与被执行人胡玉强、胡兆发、李绍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3)沧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吕世林
审判员朱秀刚
人民陪审员刘桂荣
书记员:
书记员常殿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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