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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海与胡玉强、胡兆发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沧执字第240-02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5-03
案件内容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沧执字第240-0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张金海。

被执行人胡玉强。

被执行人胡兆发。

被执行人李绍廷。

审理经过:

本案在执行申请人张金海与被执行人胡玉强、胡兆发、李绍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3)沧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吕世林

审判员朱秀刚

人民陪审员刘桂荣

书记员:

书记员常殿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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