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群涛与韦勇、刘乔借款合同纠分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宁0106执1522号之一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1-29
案件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宁0106执1522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人:段群涛,男性,1985年1月17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执行人:韦勇,男性,198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定边县
被执行人:牛乔,男性,199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定边县。
审理经过:
由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宁0106民初8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6792元(含执行费50元),未执行标的679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登记信息、工商注册信息、互联网银行、公积金信息、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了二次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韦勇名下有汽车一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详见执行裁定书),因该车辆未被本院控制,故本院暂未处置上述财产;此外被执行人均无银行存款,名下无房屋、土地登记信息、工商注册信息,互联网银行无存款,无公积金信息、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且已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7)宁0106民初8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王立军
审判员秦慧超
审判员杨天成
书记员:
书记员敬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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