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东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高秀玲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14)东行执字第35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08-05
案件内容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东行执字第3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金阳路**。
法定代表人:安丰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别敬华,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高秀玲,农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高秀玲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东行执审字第78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日照市东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9月29日自被执行人名下扣划了银行存款21024.78元至我院,并从中转缴了执行费644元。现因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2014)东行执字第3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赵家娜
审判员安为平
代理审判员鹿梦吟
书记员:
书记员陈佼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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