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某某、黄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粤0307民初20570号之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12-01
案件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20570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覃某某,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土家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石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某,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某某,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199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南安市金淘镇。
被告:刘某,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深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刘某、深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覃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450.2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225.14元,由原告覃某某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潘卉
书记员:
书记员王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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