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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某某、黄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粤0307民初20570号之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12-01
案件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20570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覃某某,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土家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石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某,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某某,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199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南安市金淘镇。

被告:刘某,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深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刘某、深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覃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450.2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225.14元,由原告覃某某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潘卉

书记员:

书记员王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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