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豫01行终82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冠军,男,汉族,生于1973年3月1日,住荥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荥阳市荥泽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李本栋,局长。
委托代理人牛艳红,荥阳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程小雷,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冠军因诉被上诉人荥阳市国土资源局其他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1行初8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10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查明:原告提供的宅基证的真实性可以认定。但原告提交的照片,其内容仅仅能够反映其宅基地被房产开发利用的现状,不能证明系被告所为。
一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原告对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承担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有事实根据。本案中,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原告所诉的行政行为,被告对该事实不予认可,因此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驳回原告孙冠军的起诉。
孙冠军提起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016年6月10日,上诉人发现其宅基地已成为一片废墟,地上的附属物已完全消失,变成了一片大型商品房开发建筑工地。荥阳市国土资源局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变更征收上诉人的宅基地,并破坏地面上所有附属物,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荥阳市国土资源局辩称:其没有参与拆除上诉人的建筑物,也不存在上诉人所称占用宅基地的行为。据其了解,涉案区域目前正在进行的建设项目是棚户区改造项目。上诉人所在区域的土地,荥阳市人民政府已经实施了征收。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供的宅基地使用证以及涉案土地现状照片等证据,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实施了侵占上诉人宅基地的行政行为。即使存在上诉人所称的行政征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实施征收的机关也是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因此从征收行为的责任主体推定上,也不能认定上诉人的宅基地系被上诉人所占用。综上,上诉人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二审应当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受理费5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何信丽
审判员耿立
代理审判员余滢
书记员:
书记员赵明阳(代)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