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人民法院、赵晨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皖0124执1883号之一
案由:
罚金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6-04
案件内容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执1883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庐江县人民法院,住庐江县城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124003271703L。
法定代表人金峰;
被执行人:赵晨,男,汉族,1989年10月01日生,住安徽省庐江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晨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赵晨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197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17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王红兵
书记员:
书记员陈延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