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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人民法院、赵晨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皖0124执1883号之一
案由: 罚金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6-04
案件内容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执1883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庐江县人民法院,住庐江县城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124003271703L。

法定代表人金峰;

被执行人:赵晨,男,汉族,1989年10月01日生,住安徽省庐江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晨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赵晨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197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17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王红兵

书记员:

书记员陈延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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