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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菲申请盘锦中佳农贸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辽1103执1028号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8-28
案件内容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1103执102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刘菲,女,汉族,1989年4月27日出生,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执行人盘锦中佳农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马学军,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刘菲申请盘锦中佳农贸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盘锦市兴隆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兴劳人仲裁字【2018】1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菲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盘锦市兴隆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兴劳人仲裁字【2018】1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费超

书记员:

书记员杨思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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