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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取钢危险驾驶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3)昆刑抗字第48号
案由: 危险驾驶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发布日期: 2019-05-07
案件内容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昆刑抗字第48号

当事人: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李取钢,曾用名李树基,男,1988年9月25曰出生,彝族,初中文化,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2013年8月7曰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由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取钢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3年11月8曰作出五法刑一初字第7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取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原公诉机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服判,未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3)五法刑一初字第79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陈超

审判员邹林

审判员张凌岚

书记员:

书记员杨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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