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号:
(2017)晋1102执493号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9-19
案件内容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1102执49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胡某。
被执行人:王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作出的(2017)晋1102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退还申请人胡某25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275元。现被执行人王某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7)晋1102执4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白毅
书记员:
书记员王晓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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