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胡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号: (2017)晋1102执493号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9-19
案件内容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1102执49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胡某。

被执行人:王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作出的(2017)晋1102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退还申请人胡某25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275元。现被执行人王某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7)晋1102执4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白毅

书记员:

书记员王晓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