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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正实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龙泰热力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冀0791财保82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其他
发布日期: 2020-12-04
案件内容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91财保82号

当事人:

申请人:河北正实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建设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075025494XE。

法定代表人:赵广杰,总经理。

被申请人:张家口龙泰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朝阳西大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075984673B。

法定代表人:尹志义,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河北正实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家口龙泰热力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或其他财产进行保全,价值共计1000万元,并已提供了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家口龙泰热力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或其他财产,价值100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审判员司会兰

书记员:

书记员杨晓茹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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