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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陈振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粤0604执5765号之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1-12
案件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5765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30323E。

主要负责人:夏永元,行长。

被执行人:陈振华,男,198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被执行人:易小爱,女,198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一、基本情况

审理经过:

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陈振华、易小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4民初64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1943元。

二、对财产的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根据“查、控、处、分”的办案思路对本案涉及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

(一)财产调查(系统查询情况包括总对总、点对点的反馈)

本院通过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系统查询及依职权调查等方式进行财产查询,发现在本案的诉讼阶段,本院以(2020)粤0604执保627号查封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不动产。

(二)财产控制

本案基于诉讼保全,依法获得上述不动产的处置权。

(三)财产处置

本院通过佛山市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系统对上述不动产进行询价,并依法通知上述不动产抵押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申报债权。本院认为上述不动产存在无益拍卖的可能,故暂不启动拍卖,待抵押权案件处置上述不动产时本案将参与分配。

另外,经本院向金融、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三、对主体的惩戒

对上述被执行人财产处分后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故根据“找、限、罚、移”的办案思路对被执行人予以惩戒。

(一)查找主体。本院向被执行人户籍地址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

(二)限制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尚未清偿的给付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处罚措施。被执行人尚不存在规避执行、阻碍执行、抗拒执行等情节严重的情形,故不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

(四)移送制裁。被执行人暂不存在应移送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相关情形。

四、结案方式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0604执57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本案尚未清偿的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李丹丹

审判员黄小茁

审判员秦绪刚

书记员:

书记员彭嘉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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