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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支行与朱笑荣、张献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浙1181民初2298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7-23
案件内容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181民初2298号

当事人:

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支行。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中东路303号。

负责人:叶俊伟,任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忆,系原告单位员工。

被告:朱笑荣,男,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

被告:张献霞,女,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支行与被告朱笑荣、张献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支行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5元,减半收取计2692.5元,由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支行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陈宇望

书记员:

代书记员杨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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