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福华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易全远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赣0825民初1652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12-14
案件内容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5民初1652号
当事人:
原告:江西省福华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恩江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MA38LC8G9N。
法定代表人:高福平,该公司经理。
被告:易全远,男,1982年10月22日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审理经过:
原告江西省福华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易全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江西省福华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福华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西省福华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原告已缴纳38元),由原告江西省福华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戴剑波
书记员:
法官助理潘云
书记员黄永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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