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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福华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易全远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赣0825民初1652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12-14
案件内容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5民初1652号

当事人:

原告:江西省福华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恩江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MA38LC8G9N。

法定代表人:高福平,该公司经理。

被告:易全远,男,1982年10月22日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审理经过:

原告江西省福华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易全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江西省福华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福华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西省福华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原告已缴纳38元),由原告江西省福华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戴剑波

书记员:

法官助理潘云

书记员黄永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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