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振岳(2017)黑0103执3031号裁定书
案号:
(2017)黑0103执3031号之一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12-18
案件内容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103执3031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雷振岳,男,1937年2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志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
法定代表人:刘滨龙,职务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振岳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志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提供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马端街马端小区办理产权登记相关材料及手续并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产权登记。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
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赵青霞
审判员庞立海
审判员周海峰
书记员:
书记员刘秋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