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明小与松桃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黔0628民初1243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0-31
案件内容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628民初1243号
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任明小,男,195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元勇,贵州虎渡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松桃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水塘河大桥旁。
法定代表人:吴光前,系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维遐,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系该联社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贵州乾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任明小与被告(反诉原告)松桃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本诉原告任明小与反诉原告松桃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均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任明小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反诉原告松桃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均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本诉原告任明小撤诉。
准许反诉原告松桃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本诉原告任明小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3.00元,由反诉原告松桃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熊启林
人民陪审员龙刚
人民陪审员龙江玲
书记员:
法官助理李光霞
书记员李光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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