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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国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吉0582执536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0-12
案件内容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582执536号

当事人:

被执行人:初国辉,男,1988年1月10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吉林省集安市清河镇清河村五组。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初国辉罚金执行一案,2020年4月28日,集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582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被执行人初国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初国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9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初国辉现在梅河监狱服刑,刑期至2021年6月25日止。本院于2020年9月4日进行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初国辉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信息。2020年9月7日,本院通过邮寄向被执行人初国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020年9月7日,本院对初国辉发出限制消费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初国辉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认定被执行人初国辉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20)吉0582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中对初国辉并处罚金30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员:

审判长丁天彬

审判员顾传羽

审判员吕永胜

书记员:

书记员刘家铭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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