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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丹与黄小龙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黑1202执876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1-01
案件内容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1202执87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隋丹,女,1981年10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绥化市。

被执行人黄小龙,男,1981年5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绥化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隋丹与被执行人黄小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生效的(2017)黑1202民初23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额1060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尚未执行到位借款本金86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其他费用等。本院已将黄小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书面表示认可本院穷尽调查手段的执行情况及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宋永华

审判员范忠林

审判员关宏岩

书记员:

书记员马志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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