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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丁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云07刑更401号
案由: 盗窃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19-06-19
案件内容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7刑更401号

当事人:

罪犯刘丁,男,1981年3月3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人,系累犯,现在云南省丽江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古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7年8月4日止。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12月10日被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云南省丽江监狱于2016年12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刘丁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5年12月至2016年10月,获记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丁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罪犯表扬及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执行机关对该犯的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条件,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丁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刑期至2017年5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杨廷江

审判员王斌

审判员谢旭东

书记员:

书记员杨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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