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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富与毕节市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黔0502执2019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9-24
案件内容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502执201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张永富,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委托代理人:周训祥,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雪,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毕节市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南部新区7号与碧阳大道(西)交叉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09552726W。

法定代表人:徐忠杰,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张永富申请执行毕节市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原由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中院称本院受理了涉及被执行人的关联执行案件,为便于执行,于2018年9月23日裁定本案由本院执行。在诉讼过程中,中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2016)黔05民初字87号民事裁定书对位于××财富大厦(栋编号:1148)四至十二层未销售备案的十三套房屋进行了查封。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查封房产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查封期限即将届满,中院于2018年5月18日作出(2017)黔05执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对上述房屋进行续封。现执行异议诉讼尚未审结,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需以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应中止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8)黔0502执2019号案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聂品

审判员周松

审判员黄成章

书记员:

书记员毛成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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