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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高龙与何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川0723执恢65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12-31
案件内容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723执恢6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罗高龙,男,生于1988年7月30日。

被执行人:何竹,女,生于1987年9月22日出生。

审理经过:

罗高龙与何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2015)盐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偿还代偿债务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立案受理后,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了查询,据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另据公安部车辆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盐亭县人民法院(2017)川0723执恢65号本次执行程序。

二、该案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即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任格审判员何刚

审判员马壮国

书记员:

书记员董怡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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