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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钦江与金安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甘0111民初1704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2-27
案件内容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0111民初1704号

当事人:

原告:张钦江,男,生于1951年10月7日,住兰州市红古区。

被告:金安中,男,生于1972年6月21日,住兰州市红古区。

被告:金维月,男,现年74岁,住兰州市红古区。

被告:马长梅,女,现年42岁,住兰州市红古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钦江与被告金安中、金维月、马长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立案。原告张钦江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金维月、马长梅的起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钦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钦江撤回对被告金维月、马长梅的起诉。

审判员:

审判员邵建礼

书记员:

书记员郭珍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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