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钦江与金安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甘0111民初1704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2-27
案件内容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0111民初1704号
当事人:
原告:张钦江,男,生于1951年10月7日,住兰州市红古区。
被告:金安中,男,生于1972年6月21日,住兰州市红古区。
被告:金维月,男,现年74岁,住兰州市红古区。
被告:马长梅,女,现年42岁,住兰州市红古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钦江与被告金安中、金维月、马长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立案。原告张钦江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金维月、马长梅的起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钦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钦江撤回对被告金维月、马长梅的起诉。
审判员:
审判员邵建礼
书记员:
书记员郭珍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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