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永胜、张士界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鲁1723民初2311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10-29
案件内容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3民初2311号
当事人:
原告:范永胜,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
委托代理人:宋述运,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士界,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
被告:张胜亚,男,21岁,汉族,住成武县。
审理经过:
原告范永胜与被告张士界、张胜亚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范永胜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范永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永胜撤回对被告张士界、张胜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范永胜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李超
书记员:
书记员张金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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