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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永胜、张士界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鲁1723民初2311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10-29
案件内容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3民初2311号

当事人:

原告:范永胜,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

委托代理人:宋述运,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士界,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

被告:张胜亚,男,21岁,汉族,住成武县。

审理经过:

原告范永胜与被告张士界、张胜亚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范永胜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范永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永胜撤回对被告张士界、张胜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范永胜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李超

书记员:

书记员张金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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