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保7980号
当事人:
申请人:黄露,女,199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高见,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捷思航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上沙中南南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2PAFD37。
法定代表人:张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援越,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欣瑞通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桃源社区航城工业区河西黄岗岭工业园**510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5B2E4K。
法定代表人:陶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援越,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申请人黄露与被申请人东莞捷思航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欣瑞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2021)粤0306执保715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东莞捷思航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欣瑞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36033元的财产。现申请人称因被告东莞捷思航电子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东莞长安上沙支行的4428××××1621账户已经足额冻结436033元,故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欣瑞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欣瑞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桥和支行7666××××8067账户银行存款的冻结,解除查封、冻结财产以人民币436033元为限。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欣瑞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桥和支行7562××××6527账户银行存款的冻结,解除查封、冻结财产以人民币436033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执行员石清涛
书记员:
书记员黄文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