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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利红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豫0928刑初128号
案由: 诈骗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2-30
案件内容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928刑初128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利红,女,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濮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职工,捕前住濮阳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王丽霞,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9]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利红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丽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常某、王某3、张某1、杨某、被告人孟利红及其辩护人王丽霞到庭参加诉讼。期间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孟利红编造在濮阳县徐镇镇投资金店、开粮食收购点需要周转资金等虚假理由,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借款为名,先后骗取单位同事、朋友等20余人累计高达200余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和偿还借款利息,至今仍有170余万元无力偿还。

具体实施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至今,被告人孟利红以在徐镇开金店和粮食收购点需要资金周转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常某共计370,086.98元。

2、2017年元月至2018年10月15日,被告人孟利红以在徐镇开金店和粮食收购点需要资金周转的名义,骗取被害王某3闪共计124,268.85元。

3、2018年1月份,被告人孟利红以在徐镇开金店和粮食收购点需要资金周转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杨某共计146,351元。

4、2018年3月至今,被告人孟利红以在徐镇开金店和粮食收购点需要资金周转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谢某共计146,000元。

5、2018年7月至今,被告人孟利红以在徐镇开金店需要资金周转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陈某1共计17万元。

6、2016年1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孟利红以在徐镇开金店需要资金周转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张某1共计22万元。

7、2018年3月至今,被告人孟利红以在徐镇开金店需要资金周转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刘某2共计5万元。

8、2017年2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孟利红以在徐镇开金店需要资金周转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姚某1共计7万元。

9、2016年7月,被告人孟利红以借信用卡用一段时间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1共计2万元。

10、2018年8月至今,被告人孟利红以投资金店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张某21万元。

11、2018年9月12日,被告人孟利红以金店国庆节需要资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吴某共计5万元。

12、2018年6月17日,被告人孟利红以金店需要资金周转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陈某2共计54,000元。

13、2016年至今,被告人孟利红以在徐镇开金店和粮食收购点需要资金周转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高某2共计67,000元。

14、2017年12月21日,被告人孟利红虚构徐镇萃华金店进货缺少资金的理由,骗取被害人冯某共计10万元。

15、2018年4月13日,被告人孟利红以开金店进货周转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2共计3万元。

16、2018年8月3日,被告人孟利红有急事为理由,骗取被害人宋某1共计12,857.14元。

17、2018年1月,被告人孟利红以徐镇开金店、粮食店资金周转不开为理由,骗取被害人姚某2共计18,000元。

18、2017年7月22日,被告人孟利红以开金店资金周转不开为理由,骗取被害人宋某2共计3万元。

19、2017年12月21日,被告人孟利红以金店进货为名义,骗取被害人曹某1共计3万元。

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孟利红,询问了被害人常某、张某1、王某3、杨某,并宣读了孟利红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常某、张某1、王某3、杨某、谢某、张某1、刘某2、姚某1、李某1、张某2、吴某、陈某2、高某2陈述,证人刘某1、王某1、孟某、高某1、王某2证言,出示了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案发经过、孟利红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宋某1等人手书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信用卡催款短信截图、信用卡账单截图、借条复印件、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工资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利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害人杨某当庭陈述起诉书指控的数额中包含9,351元的利息,其余出庭被害人无补充意见。

被告人孟利红对起诉书指控的对被害人未还数额中除杨某的数额中包含9,351元的利息,欠冯某的应为8万元外,其余的均为未还的本金,不包含利息,也都属实,但认为自己每个月都在支付利息,借钱未还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被告人孟利红的辩护人认为孟利红在借钱过程中虽然有虚构事实的情节,但被害人与孟利红大多为同事关系,对孟利红的经济状况比较了解,且孟利红在向被害人借款时出具有借条,并支付有利息,被害人是看到了利息的收益才将款项出借给孟利红,且孟利红并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只是没有足够的收入来支付欠款及利息,才拆东墙补西墙,导致外欠债越来越多,从而无法偿还。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孟利红编造在濮阳县徐镇镇投资金店、开粮食收购点需要周转资金等虚假理由,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借款为名,先后骗取单位同事、朋友等19人累计1,689,490.97元,用于个人消费和偿还借款利息。

具体实施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至案发,被告人孟利红以投资金店和粮食收购点需要周转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常某共计370,086.98元。

2、2017年元月至2018年10月15日,被告人孟利红以上述理由,骗取被害人王某3共计124,268.85元。

3、2018年1月份,被告人孟利红以上述理由,骗取被害人杨某共计13.7万元。

4、2018年3月至今,被告人孟利红以上述理由,骗取被害人谢某共计14.6万元。

5、2018年7月至今,被告人孟利红以金店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1共计170,278元。

6、2016年1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孟利红以金店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1共计22万元。

7、2018年3月至今,被告人孟利红以金店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2共计5万元。

8、2017年2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孟利红以金店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被害人姚某1共计7万元。

9、2016年7月,被告人孟利红以借用信用卡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1共计2万元。

10、2018年8月至今,被告人孟利红以家中有事急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21万元。

11、2018年9月12日,被告人孟利红以金店国庆节做活动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共计5万元。

12、2018年6月17日,被告人孟利红以金店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2共计5.4万元。

13、2016年至今,被告人孟利红以金店、粮食收购点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2共计6.7万元。

14、2017年12月21日,被告人孟利红以金店进货缺少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冯某共计8万元。

15、2018年4月13日,被告人孟利红以金店进货需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2共计3万元。

16、2018年8月3日,被告人孟利红有急事为由,骗取被害人宋某1共计12,857.14元。

17、2018年1月,被告人孟利红以金店、粮食收购点资金周转不开为由,骗取被害人姚某2共计1.8万元。

18、2017年7月22日,被告人孟利红以金店资金周转不开为由,骗取被害人宋某2共计3万元。

19、2017年12月21日,被告人孟利红以金店进货为由,骗取被害人曹某1共计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孟利红供述及辩解,我欠常某、王某3、李某2、李华鹏、陈某2、杨某、高某2、曹某1、陈某1、宋某2、姚某2、吕林木、冯某、谢某的钱,这些都是我们单位的人,除了单位的还有马发景、田丽霞、马发领、马全书、刘文娟、张利霞、张某1、陈利英、刘晨、张某2、杨美丽等人的钱,我最早2013年开始借的他们的钱,一直到现在,我欠他们钱全部下来有200万左右。最早我借钱好像是从2013年开始,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我使用自己的信用卡还不上了,就跟别人借钱还我的信用卡。当时我欠款也没那么多,信用卡欠款加上其他欠款顶多二三十万元,由于需要还信用卡和别人的欠款,就从同事或朋友那借款,拆东墙补西墙。借款时,我有时说我投资做生意,有时说资金周转不开,这些理由都不是真的,编造理由是害怕他们不借给我,借款后用于偿还欠款和自己消费了。借钱的方式是现金和使用别人的信用卡,现金多一点儿,同事或朋友一般都是转账给我,这些借款有的有利息,有的没利息,利息一般都是2分。从2013年开始到现在,都是这个过程,欠款像滚雪球一样越来越大。我一直在濮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上班,没有从事过其他行业,我的工资每月1,700元,其他没有什么收入。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常某陈述,2016年几月份记不清了,孟利红找我说她在徐镇开了一个金店,还有一个粮食收购点,需要资金周转借用我的信用卡,答应每月付2分利息,我先后把四张信用卡和密码一起给她了,2018年10月9日她的事情败露后,她把信用卡交给单位,由单位转交给了我。她用了我的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支付宝蚂蚁借呗、支付宝花呗的贷款,共有370,086.98元未还。她在事发前已经办理了离婚,变卖房产、车子,多次打电话不接,见不到人,后来我和王某3她们把她堵在了法院,她说她什么都没有了,没有能力偿还。然后我们把她扭送到了公安局。

(2)被害人王某3陈述,我和孟利红是同事。2017年1月份,孟利红多次找我说在徐镇开了一个金店,还有粮食收购点,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要刷我的信用卡,答应每月付2分利息给我,然后我先后把我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浦发银行信用卡交给她,又从我浦发银行万用金贷款10万元。到现在为止,孟利红用我的名字贷的款有124,268.85元未还。

(3)被害人杨某陈述,我被我们单位的孟利红骗了146,351元,她告诉我她在徐镇开了一家金店,要搞活动,需要周转资金,而且她还说她开了一家收粮点投资了100万,也需要周转资金,让我借钱给她。这些钱是孟利红用我的信用卡和蚂蚁借呗贷的款,其中包含她答应给我,但是没有支付的利息9,351元。

(4)被害人谢某陈述,孟利红多次找我借钱,告诉我她在徐镇开了一家金店,要搞活动,需要资金周转,还开了一个粮食收购点,就以做这两个买卖为由向我借钱,因为都是同事,还长期在一个办公室办公,平时关系处的也不错,想着她做买卖,应该不会骗我,就借给她了。2018年,她借了我12.1万元现金,还用我的信用卡刷了2.5万元,被刷的钱是我自己还上的,这些钱她都没有还我。

(5)被害人陈某1陈述,2018年7月份,孟利红多次找我借钱说她在徐镇开了一家金店,资金周转,说是用一个月就还给我,我就把我的兴业银行信用卡、浦发银行信用卡、交通银行信用卡给她了,她刷了我的兴业银行卡、浦发银行卡,还用了我的浦发银行万用金、交通银行万用金,现在她用的有兴业银行29,300元、浦发银行45,348元、交通银行万用金49,970元、浦发银行万用金45,660元都没还,共170,278元。

(6)被害人张某1陈述,2015年我通过朋友认识的孟利红,平时聊天的时候,她就说她在徐镇集上有一家黄金店。2016年1月份,孟利红让我投资金店,说是给我2分利息,我当时答应了,我分三次借给孟利红9万元,刚开始孟利红给我利息还是很准时的,我也很信任她。2017年初,孟利红又给我借钱,她说想扩大金店,进货周转资金,我又借给她6万元,利息约定2分。2018年初,我又借给孟利红7万元,利息约定2分。前前后后孟利红一共骗我22万元。

(7)被害人刘某2陈述,2018年3月份,我通过张某1认识了孟利红,2018年3月底,孟利红给我打电话,说她开的金店需要周转资金向我借钱,利息给我2分,我就分两次,借给她5万元,约定让她用半年,到10月1日还款。在此期间,孟利红还以她朋友的爸爸出车祸为借口,借我的钱,但是我没有借给她。8月份时,我催她还款,但是她一直借口不还,过完十一假期后,我和朋友去她单位找孟利红要我本金的时候,听说孟利红已经被拘留了。孟利红给过我5个月的利息,5千元钱。

(8)被害人姚某1陈述,2017年2月份,我通过邻居张某2认识的孟利红,孟利红借口开金店,说资金不够,想借我4万块钱,利息约定一分五。我比较相信张某2,我就借给孟利红了。到了4月10日,孟利红又找到我,还是借口金店资金周转,借我1万元。2018年9月10日,孟利红又通过张某2给我打电话,还是以金店资金周转,借我2万元。孟利红给过我利息,大概给了5,000元左右。我问过孟利红到底有没有金店,还让孟利红拉着我看看去,孟利红也答应了,但是最后还是没有去,孟利红借我的7万元钱都没还。

(9)被害人李某1陈述,2017年7月份,孟利红借走了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信用卡,后来我跟她要,她一直不给我,2018年10月份,孟利红不回我短信了,我怕信用卡出现逾期,就自己把孟利红刷的19,857元还了。后来我找孟利红要钱,她一直不给我,给我打了一个2万元的借条。

(10)被害人张某2陈述,我在濮阳县技术监督局打扫卫生。2017年8月份,孟利红给我说她投资金店,借了她侄女10万元钱,她侄女出车祸了,现在需要钱,她自己已经筹到5万元了,还差5万元。我说我借不了5万元,孟利红就说让我借多少都行。我就借给孟利红1万元钱。后来,我听说孟利红被抓了,才知道被她骗了。

(11)被害人吴某陈述,2018年9月份,孟利红给我说她开了一个金店,在国庆节之前需要用钱,想借我5万元钱,给我约定的利息是2分,一个月就还我本金和利息。我在我的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刷了5000,农业银行信用卡刷了5000,中国银行的信用卡刷了2万,又从我的建设银行卡给孟利红转了2万,过了十一之后,我找孟利红要钱,孟利红说她没钱,让我先自己解决信用卡的钱。我就去孟利红单位去找她,听同事说她欠了很多钱,后来我们就在法院门口堵住了孟利红了,把她送到刑警队了。

(12)被害人陈某2陈述,我和孟利红一个办公室,我任办公室主任,她是临时性工作人员。从2018年5月份开始,孟利红就对我说她在濮阳县徐镇和别人合伙开了一家金店,她说近期资金周转不开,要进货,给我借钱,当时我手中确实没有钱,没有借给他,后来她知道了我在老城的房子给拆迁了,赔了我30万,她就一直缠着我借钱,向我借20万,我不借给她,她后来天天以进货没钱缠着我,我实在没法了,对她说房子赔偿没到位,我只有5万元,她非让我借给她6万元,我问他怎么还我钱,她说用三个月,如果三个月还不了,就让她爸孟某还我,并当着我的面给她爸打了个电话。2018年6月份,我分两次借给她6万元,她说周转两三个月,我也没给她要利息。到期后我一直跟她要钱,她只还了我6千元钱,剩下的都没有再还给我。

(13)被害人高某2陈述,2016年,孟利红找了我几次,对我说她和她孩子的姑姑准备在徐镇开金店,把我的建行的额度为2万的信用卡借走了,她将2万元刷出后,没有给我打条也没有把信用卡还我。到2017年四五月份,孟利红又借走了我邮政储蓄银行额度为3万元的信用卡,说是她有收粮点马上收小麦了,需要资金收购小麦,她也是很快就刷了3万元。到了2018年元月2日,孟利红说金店过年要进货、存货,又借走了我3万元现金。后来我因为孩子上大学用钱,一直找她要,她才分三次还了我13,000元,到最后还着信用卡没还的和我借给她的现金共6.7万元。

另有证人刘某1、王某1、孟某、高某1、王某2证言,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被害人手书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信用卡催款短信截图、信用卡账单截图、借条复印件、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案发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孟利红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建设银行交易明细,孟利红及刘某1工资证明等证据佐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利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罪名成立。孟利红辩护人认为孟利红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对其减轻处罚的意见,符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中孟利红在借款时虚构开金店、收粮点等事实,以让被害人相信其有还款能力,但实际其和其丈夫只有工资收入,并无其他收入来源,且在案发前孟利红与其丈夫离婚,将其财产全部处理,对于巨额借款并无还款能力,故孟利红及其辩护人认为孟利红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孟利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30年4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孟利红退赔被害人常玮370,086.98元,退赔被害人王闪闪124,268.85元,退赔被害人杨慧敏13.7万元,退赔被害人谢晓辉14.6万元,退赔被害人陈建锋170,278元,退赔被害人张婧22万元,退赔被害人刘晨晨5万元,退赔被害人姚桂花7万元,退赔被害人李晓星2万元,退赔被害人张继红1万元,退赔被害人吴金秋5万元,退赔被害人陈志立5.4万元,退赔被害人高瑞芳6.7万元,退赔被害人冯业广8万元,退赔被害人李海君3万元,退赔被害人宋亚敏12,857.14元,退赔被害人姚丽九1.8万元,退赔被害人宋彩霞3万元,退赔被害人曹玉凤3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审判长王营

审判员杨彬

审判员王德宇

书记员:

书记员姬博涵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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