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辖终235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大盘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翠达社区东晓路1005号东晓综合市场北楼2层。
法定代表人:苏建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一帆珠宝云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鹏湾社区沙头角深盐路南保税区厂房23栋北座第七层。
法定代表人:贺春雷。
原审被告:苏日明,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审被告:苏衍茂,男,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原审被告:苏华清,女,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原审被告: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腾南路14号珠江大厦4F。
法定代表人:李勇,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大盘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一帆珠宝云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苏日明、苏衍茂、苏华清、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8民初89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零售企业供应链综合服务合同》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约定,“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经甲乙双方同意,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协议最后一页载明合同签订于深圳市盐田区。上述约定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根据约定,原审法院作为合同签订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员谢冰羚
书记员:
书记员陈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