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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宇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川1304执457号之一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6-24
案件内容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304执457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光彩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何良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华,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陈宇,男,汉族,生于1979年10月19日,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执行人:王小兰,女,汉族,生于1983年3月10日,住四川省营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宇、王小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陈宇的住房公积金268636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罗思源

书记员:

书记员谢文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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