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简丽与被执行人锦州市园林管里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辽0703执663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2-22
案件内容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辽0703执66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简丽,女,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执行人:锦州市园林管理处,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
法定代表人:陈明,处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简丽与被执行人锦州市园林管理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703民初11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703民初11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董玉敏
审判员李伟
代理审判员王兆鑫
书记员:
书记员耿安强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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