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奚旺申请执行四川东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川0603执1335号之一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2-14
案件内容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603执1335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左奚旺。
被执行人:四川东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珠梅。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左奚旺申请执行四川东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中,于2018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在限期内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东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四川东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四川德阳旌阳高新技术产业园管理委员会职工补偿金及工资28687.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提取被执行人四川东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四川德阳旌阳高新技术产业园管理委员会职工补偿金及工资28687.20元。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王缨
审判员代秀荣
审判员黄渝
书记员:
书记员李爱民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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