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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庆国、杭州暖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浙0109民初2073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9-28
案件内容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9民初2073号

当事人:

原告盛庆国,男,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杭州暖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32186028X0,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州天虹商场****。

法定代表人曹隆中。

审理经过:

原告盛庆国诉被告杭州暖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诉称,被告以恒隆广场4层2幢401-2美食城为名进行招商活动。于2017年11月12日签订《合作意向书》并付定金2万元。现该美食城已无法完工交付。遂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支付定金2万元和违约金2万元。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合作意向书”仅能表明双方间有合作意向,是否成立场地租赁关系尚待正式合同确定,故本案不应以租赁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诸灿祥

书记员:

书记员陈丽英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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