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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秀娥与范清峰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任执字第2410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12-18
案件内容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任执字第241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苏秀娥

被执行人:范清峰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上列当事人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执字第24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王辉

审判员林建军

审判员肖磊

书记员:

书记员王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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