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秀娥与范清峰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任执字第2410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12-18
案件内容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任执字第241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苏秀娥
被执行人:范清峰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上列当事人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执字第24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王辉
审判员林建军
审判员肖磊
书记员:
书记员王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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