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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佳华犯盗掘古墓葬罪一案减刑裁定书
案号: (2016)川11刑更2660号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16-12-31
案件内容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1刑更2660号

当事人:

罪犯魏佳华,现在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2013)江安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佳华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3年8月22日起至2023年8月1日止。同案犯上诉,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以(2013)宜中刑一终字第123号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于2015年11月19日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2年12月1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于2016-12-9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认为罪犯魏佳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该犯系老年犯,2015年10月至2016年11月定量考核累计积分73分,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八个月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魏佳华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魏佳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魏佳华减去八个月有期徒刑。

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22年4月1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肖伟勋

审判员王永红

人民陪审员陈守仁

书记员:

书记员李聪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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