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425执保24号
当事人:
申请人: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大田县均溪镇建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3504251558615936。
法定代表人:廖世星,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大漠,男,汉族,该社职员。
被申请人:陈源龙,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田县。
被申请人:陈源济,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田县。
被申请人:魏新琴,女,198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田县。
被申请人:肖瑞霖,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田县。
被申请人:陈淑贞,女,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
被申请人:温荣学,男,195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田县。
被申请人:郑青华,女,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田县。
审理经过:
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陈源龙所有的位于厦门市厦禾路房产(价值约500万元)以及陈源济、魏新琴、肖瑞霖、陈淑贞、温荣学、郑青华所有的位于厦门市的房产。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了其所有的自有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作为财产保全担保并予以查封。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陈源龙所有的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房产(合同编号:03035946,建筑面积:320.40m2)。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期限三年。
二、查封温荣学所有的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号车位一个的产权(证号:厦地房证字第006×××)。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审判员张五一
书记员:
书记员崔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