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李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桂0103刑初465号
案由: 危险驾驶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2-24
案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0103刑初465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军,男,1980年7月11日出生,回族,大学本科文化,广西鼎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址:南宁市兴宁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军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庞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9日0时55分许,被告人李军饮酒后驾驶桂A×××××号小型轿车沿南宁市民族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行驶至南宁市青秀区湖桥上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发现并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李军的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87.1mg/100ml。

另查明,2019年9月5日,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因本案对被告人李军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公诉机关当庭举证了相关证据证实指控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军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军对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当时是担心怀孕的妻子而醉酒驾驶,请求适用缓刑。被告人李军向法庭提供广西母子健康手册复印件一张、初次孕期健康检查记录表复印件一张、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张。本案且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案件照片,检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关于李军危险驾驶案的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单,被告人李军的供述及辩解,提取笔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血液中乙醇定量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对此不予评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静脉血液乙醇浓度达187.1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军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李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审判员朱柳青

书记员:

书记员何深莹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