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鲁1102执770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8-14
案件内容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102执77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
诉讼代表人:李光,行长。
委托代理人:马文杰,单位员工。
被执行人:王军。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的(2017)鲁1102民初43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被执行人王军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1658.72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295.5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被执行人下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8)鲁1102执7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惠丰华
书记员:
书记员王庆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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