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607执异16号
当事人:
申请人:何世翠,女,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谷城县。
申请执行人:宋浩,男,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执行人:襄阳凯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钻石大道**。
法定代表人:钱温乐,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浩与被执行人襄阳凯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尔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11月20日何世翠向本院递交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何世翠向本院递交的证据有:一、2017年11月20日宋浩、何世翠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二、2017年11月30日宋浩向凯尔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通知书》;三、2017年11月30日凯尔公司向宋浩出具的债权转让通知回执。
现查明,关于本院审理的原告宋浩与被告凯尔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2017)鄂0607民初438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被告凯尔公司欠原告宋浩借款本息2508.6万元,在2017年8月27日前还清。后期利息自2017年7月7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借款113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615元由凯尔公司承担。在调解书生效后,因凯尔公司未按期还款,宋浩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2017年11月20日宋浩、何世翠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宋浩将本院(2017)鄂0607民初438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权其中的100万元转让给何世翠享有,并于2017年11月30日通知凯尔公司。
还查明,2017年9月5日宋浩将本院作出的(2017)鄂0607民初438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权第一次转让给何春红等三人,转让具体明细为:何春红受让458270元,刘航宇受让441730元,王军受让340万元,合计430万元。第二次转让给李兆炎等5人,转让具体明细为:李兆炎受让586000元,孟清受让70万元,黄照林受让53万元、杨晓婷受让180万元、李俊聪受让308万元,合计转让6696000元。第三次转让给张保发等9人,转让具体明细为:张保发受让200万元,张东毅受让50万元,范秀清受让60万元,刘洋受让60万元,惠君修受让50万元,洪玉珍受让50万元,何世翠受让100万元,马玉受让100万元,刘展受让100万元,第三次转让合计770万元。先后三次转让共计18696000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宋浩将其对凯尔公司享有的债权其中的100万元转让给何世翠享有,转让程序合法,对何世翠的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变更何世翠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享有(2017)鄂0607民初438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权其中的100万元,何世翠身份证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唐应忠
审判员张广宇
审判员李晓丽
书记员:
书记员刘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