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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书华、王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鲁1428执保9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7-21
案件内容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428执保9号

当事人:

申请人刘书华,男,195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申请人王萌,男,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申请人刘书华与被申请人王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萌银行存款2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利益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王萌银行存款2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刘书华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的保险利益2万元。

案件申请费520元,申请人刘书华已预交,结案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负担的数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李佃富

书记员:

书记员张晓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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